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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综〔2016〕1118号
2016-07-01
  1.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6-06-23
  5. [成文日期] 2016-06-23
  6. [发文字号] 京财综 〔2016〕 1118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6-07-01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综〔2016〕1118号
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3日

  •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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